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工作透明度,强化工作约束和监督,根据市国资委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集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集团信息,是指集团在经营管理实施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集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,集团其他班子成员担任组员,集团综合办为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,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,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四条 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。
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
第五条 应当公开的信息:
(一)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、注册资本等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;
(二)完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
(三)企业经营方针;
(四)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;
(五)内部考核任免公示、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;
(六)各部室工作动态;
(七)企业主要财务状况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、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;
(八)安全生产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情况;
(九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(十)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;
(十一)“三重一大”相关事项;
(十二)企业重组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改;
(十三)职工培训计划;
(十四)评优评先情况;
(十五)重要人事变动;
(十六)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处理;
(十七)内部考核任免公示、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。
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国家机密、商业秘密、内部资料;
(二)个人隐私;
(三)正在研究讨论,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;
(四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条 信息公开采用形式:
(一)集团门户网站、微信公众号信息动态和公告;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等公众媒体;
(三)公告栏、宣传板报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;
(四)其他方式。
第三章 操作程序
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,公司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。
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,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综合办负责提供查询服务,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条 综合办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各部门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,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,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